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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理观法丨合同案件中的履行抗辩

白小莉 安理律师
2024-08-28


一、同时履行抗辩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如何行使同时履约抗辩权:1. 同时履行抗辩权属债权性质,从属于双务合同,系相对权。只对于主张双务合同上的反对权的特定人,有拒绝给付的相对效力。2. 同时履行抗辩权之拒绝给付的对象,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3. 依同时履行所保证之债权,须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而生之相互反对债权。4. 抗辩权是基于公平原则,以使双方共同履行合同义务实现合同宗旨为目的。


案例:开发票与支付租金构成对待给付,成立履行抗辩权。


杨早郁诉北京今福阳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2013)民终字第4573号】


基本案情:2010年,杨某将投资公司名下房产出租给酒店,约定杨某收取租金前应向酒店出示投资公司开具的有效发票。2012年,杨某以酒店拖欠租金起诉。酒店以杨某未提供投资公司出具的发票为由抗辩。


法院认为:①特定类型合同的互负债务关系中,提供票据、单证等从义务,不仅具有自身的辅助功能,且对于促进合同目的实现往往能起到主要作用。履行抗辩权基于双务合同牵连性,具体体现在双方给付义务的目的性和相互依赖性,在特殊情况下,若从给付义务瑕疵履行与实现合同目的存在密切联系时,足以产生违反主义务的法律后果,互负主、从义务之间能形成对价牵连关系,此情况下,非对价的两项债务之间亦可成立履行抗辩权。②双方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由杨某向投资公司交租金并出具相应发票目的,在于约束杨某收取租金后依约向投资公司交纳,以保证租赁双方之间合同正常履行和缔约目的实现。在实际履行过程中,杨某并未依约开具投资公司发票,故明显存在违约行为。酒店据此享有合同履行抗辩权,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二、先履行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当事人互负债务,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案例:合同一方以对方未履行在先付款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虽符合“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三个构成要件,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公众利益、扩大双方损失、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应认定抗辩权行使不当。


上海谷都文化演出有限公司诉上海友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演出合同案【(2012)闸民二(商)初字第144号】


基本案情:2011年,演艺公司与文化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前者负责创作、排练剧目及演出,制作费10万元。后演艺公司以文化公司拖欠制作费3万元为由罢演并致诉。


法院认为:①演艺公司完成首演及7场社区演出,文化公司对此从未提出异议,可视为文化公司已认可整出剧目,当然亦意味着认可剧目中舞美、道具、音乐制作及剧目排练,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文化公司应支付剩余制作费。②演艺公司以文化公司未履行在先付款义务为由行使抗辩权,虽符合“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三个构成要件,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广大观看演出观众利益,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演艺公司在此行使抗辩权,并不妥当,故对于演艺公司所提出先履行抗辩权不予支持。


案例:不动产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欲以拒绝支付租金的方式行使先履行抗辩权,法院应根据出租方履行交付、维护租赁物和租赁物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情况而认定是否成立。如果出租方不完全履行的行为较轻微,与支付租金不构成对待给付,则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承租方先履行抗辩权不能成立。


Z公司与H公司不动产租赁合同纠纷案【(2009)青民一终字第143号】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虽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记载于合同中的房屋面积不符,但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也有充分的时间和能力知悉房屋的真正面积,而其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予以认可,况且其已经占有使用租赁物达半年之久,未与原告协商变更。即便该部分房屋面积出入系原告故意为之,该情节也较细微,被告据此抗辩以拒绝支付租金应不予采纳。


被告还抗辩原告未按双方约定履行安装护栏、开放厕所、提供职工宿舍的义务,同时原告违反约定在院子中搭造临时房屋,妨碍被告使用租赁物。法院认为,原告虽有上述违约情形,给被告占有、使用租赁物造成一定不便,但考虑到上述约定义务均为无偿,且均未造成被告不能使用租赁物的后果。因此,被告据此拒绝履行的主张不予采纳。


先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有三,一为双方互负债务,二为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三为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不完全履行达到何种程度才足以使得被告拒绝支付租金或减额相应的租金,则涉及到对价关系的判断,也就是主给付义务已经完成,从给付义务之不履行与租金支付是否构成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合同法规定,当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应当作如下理解:原告未履行的债务或未提出履行的债务,与被告所负的债务无对价关系时,被告仍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原告的履行不适当时,被告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在原告已为部分履行,依其情形,被告若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时,不得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不安抗辩权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必须要有证据证明后履行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沛时投资公司诉天津市金属工具公司中外合资合同纠纷上诉案【(2002)民四终字第3号】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首先要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法定的几种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其次要尽及时通知对方的义务。而中外合资合同中,双方投资人并不存在谁先履行债务的问题,不符合合同法有关不安抗辩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不按合同规定出资一方构成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



作者简介




白小莉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

baixiaoli@anlilaw.com

白小莉律师目前担任安理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负责人,北京互联网法院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朝阳律协会员委副主任,中制协专家委员、娱乐法学会理事,中国传媒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校外硕士生导师。白律师致力于互联网、影视娱乐、服装、食品等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争议解决及合规法律服务,曾在北京某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十余年,具有处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及各类争议的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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